黑龙江省双鸭山市2018届高三上学期第二次月考语文试卷(期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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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上传者:tomacc 日期:18-01-10 |
黑龙江省双鸭山市2018届高三上学期第二次月考(期末) 本试卷共150分,考试时间150分钟 第一卷 阅读题 (72分) 一、现代文阅读(37分) (一)论述类文本阅读(9分,每小题3分) 谈起法律工具主义,还要追溯到公元前5世纪左右,管仲提出依法治国。此后,法律就被公认为是治理国家的工具。所谓治世之具,也可以叫治国之具,法律的工具主义从这儿就开始了。到唐朝,魏征做了一个形象的比喻。他说国家好像是一匹奔马,骑在马上的骑手就是皇帝,皇帝手中拿的鞭子就是法律,这样就把法律工具主义更加形象化。既然古代的法律是君主手中的鞭子,这个法律必然受到君主的影响。遇有开明的君主就能够发挥法律治世功能的作用,遇到昏君那就没有办法发挥法律的治世功能。历史事实也确实如此。唐太宗时期就是个讲究法制的时代。当时,针对官吏假冒伪造履历,唐太宗说了一句话,以后再遇到假冒履历的官员必死不赦。不久,又发现了假冒履历的事情,大理寺少卿戴胄据法断流,没有断死刑,唐太宗就非常不高兴,说我说过以后再有一定要处死。这时戴胄讲了一句话,他说什么是法,法是“国家布大信于天下”,不能因为皇帝一时喜怒的意见,使法丧失了大信,这样说服了唐太宗。唐太宗说了一句话,“法乃天下之法,非朕一人之法”。所以皇帝也遵法了,这就发挥了法律的工具主义的作用,这是遇到了明主。 遇到了昏君的时候,就是法制的败坏。隋文帝本来是很重视法律的,但是到晚年任意为法。比如说六月天要判处犯人死刑,大家就劝解他从汉以来都秋冬行刑,六月天不能判死刑。他说六月天为什么不能判死刑呢?六月天还有雷霆震怒,雷还会击人呢,我是皇帝我也可以杀人。所以法律工具主义是人治下的法制,遇到明主确实起到了治世的功能,但是遇到昏君的时候便不能发挥积极作用。法律工具主义不仅影响了整个古代社会,也包括近代社会。想起用法就把法拿出来,不想用法就把法收起来。所以今天我们要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法律权威主义的观念,就必须肃清法律工具主义的残余影响。 法与改革的关系就是古人所说的改制与更法。春秋战国时期处于社会大变动时期,其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是联在一起的。到汉以后,专制制度牢固建立起来,谈改革多半都是经济体制改革。无论是先秦的也好,以后的也好,体制改革总是和法制密切联系在一起。也就是说,成功的改制,成功的改革都是和法制相向而行。举一个大家知道的例子,就是商鞅变法。商鞅变法就经济体制改革来说,是建立一家一户的封建的生产方式。政治体制改革是废除世卿制度,建立军功爵制。这次改革借助于法律,颁布了许多新法。开阡陌,封疆令,废除了过去的土地国有制。颁布二十等军功爵令,奖励首功,废除世卿世禄。这些法律明确地提出改革的内容和方向,对改革起了引导作用。其次商鞅也利用法律扫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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