广东省七校2017-2018学年高二3月联考语文试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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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上传者:tomacc 日期:18-03-15 |
广东省中山一中、仲元中学等七校2017-2018学年高二3月联考 阅读下面文字,完成小题。 明初制定的《大明律》对商人服饰作出限制性规定,其中肯定包含压制商人炫耀财富的意思。明代后世皇帝不能更改祖制,并未删除该项法规,但实践中并不严格推行。清代沿用明朝的基本法律,在其基础上另制种种则例,当作法律来行使。其中,乾隆二十六年至四十一年(1761-1776年)间编制的《钦定户部则例》涉及商事尤多。明清时代,商人不得穿着绸缎绫罗之类的条款,一直存在于法律文本之中。但是,《大明律》中许多条款在明中期以后就已经不再构成社会行为法则。明中叶迄于清末,商人服饰实际上毫无限制,炫耀奢华反而是常见的现象。有学者对明清商人的法权地位进行总体考察,认为商人在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中地位归属于庶民,并非排在被歧视或被排斥的地位;清朝对商业于帝制统治关系之重要性的了解超过明朝,商人与权贵的关联也更为深切,商人的法权地位更非低于庶民。 明清两代政府皆曾推行大量旨在维系平稳市场秩序的政策。如皆规定牙行评估物价必须公允,如明初规定有“凡买卖诸物,两不和同,而把持行市,专取其利,及贩鬻之徒通同牙行,共为奸计,卖物以贱为贵,买物以贵为贱者,杖八十”。康熙五年(1666年),令各地将应征商税额数刊于直省商贾往来的关口孔道木榜上,“遍行晓谕”,防止官员自行加征。雍正时期曾对这些政策加以重申。其后历朝也曾屡次申明对官吏敲诈商人的惩罚措施。明清政府承认商人合伙经营的权利及商人在民间融资的权利,这是明清时代诸多资本雄厚的商帮存在与发展的制度环境。明清政府也承认商人为商业经营目的而结为社团的合法性。从明中晚期开始出现商业性会所,到清代大批商业、手工业会所发展起来,其制度环境大体保持一致。 明清政府权力在维系比较平衡的商业运行秩序的同时,也会发生干扰商业的作用。其突出表现,包括官方资本直接进入商业构成特权经营造成的市场不公平竞争,政府对食盐等生活必需品的严格控制,政府对矿业很长时期的垄断,政府对外贸过于严格的管控,税收标准公平性的欠缺,以及权力腐败造成的官吏对商人的敲诈与盘剥。所有这些,都没有使得明清时代商品经济窒息,但市场也从来没有能够获得完全依照经济规律运行的环境,没有达到普遍公平的情况。在这种制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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