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2届四川省成都市高三二模语文试题(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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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上传者:tomacc 日期:22-03-28 |
2022届四川省成都市高三二模语文试题 一、论述类文本阅读 阅读下面的文字,完成下面小题。 百余年前,严复在译介西方法学文献时,敏锐地意识到中西方语言中“法”概念上存在的重大差异:“西文‘法’字,于中文有理、礼、法、制四者之异译。”当代学者普遍认识到,中文概念上的“法”限于律令等规则条文,这与罗马法等西方概念的多元涵盖性判然有别。 在价值意涵层面,中国古代“法”的概念在本体的正当性方面并不着力措意。先秦法家和部分道家论述中,“法”普遍被喻为绳墨、权衡、规矩、度量等规制工具,实证工具主义的特质突出。汉初成书的《文子•上义》提出:“法制礼乐者,治之具也,非所以为治也。”此说为史迁和班固改造后沿袭。由此以降,中国的“法”概念具有突出的实证规范性和工具性的意涵。相比而言,在罗马法的古典时期,“法”具有更强的价值意涵。罗马法虽然不注重抽象归纳、具有明显实用主义倾向,但法学家们对法与正义、法的理性、法的精神等自然法主题有所关注。同时,在实践中,古罗马法学家们将自然法注入形式法的实践中,使“法”与“正义”实现内在的统一。 中国早期文明中并非没有对法的正当性关怀。中国先人更多地将正当性的价值内涵赋予更具有涵摄力的“礼”,因为礼具有根本制度、具体规范仪节和评价人物事件标准等多层意义。可以说,罗马“法”的价值内涵,在类似时代的中国更丰富地体现在对“礼”正当性证成中,而中国的“法”则主要呈现出工具实用的价值面相。 中国传统中“法”的概念、价值意涵,相当程度上可以从法律人的角度进行解释。在特定的社会阶层和权力结构中,法律人群体所具有的地位和作用对“法”产生明显影响。在集权体制下,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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